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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需明码标价 涨价须提前3个月公示

2012-2-13 来源:东如信会展网 字号:【

  三部委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针对银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不合理收费上升的趋势,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昨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服务将“明码标价”,并着重对银行设立新收费项目、收费提价进行规划,明确提价需提前三个月公示,设立新收费项目需提前一个月公示。将于3月20日结束意见征求。

  银监会已在2月9日发文,要求从4月1日起银行收费均需明码标价。

  政府指导价项目类别减少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在坚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市场化定价的改革方向的同时,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要求商业银行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定价;加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等。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7月,这份管理办法就已经起草完成。时隔一年多以后,才迟迟发布。

  根据意见稿披露的内容,《管理办法》共分7章,39条,包括:总则,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明码标价,内部管理,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和附则。

  和《暂行办法》的要求一样,《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但不同的是,《管理办法》将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项目进行了调整。

  《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五大类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对银行承兑汇票、汇兑、托收承付三项进行了调整。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因其蕴含信贷融资功能具有一定信用风险,适合信用风险对等原则,由政府指导价变更为市场定价,汇兑业务变更为贷记转账业务,托收承付业务由于整体来看其笔数不足千分之一被取消。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相关负责人倪弘透露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一些项目和标准还要进行调整,“准备将来配套出台政府定价内容收费标准。”

  提价须提前30天上报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并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和2003年的《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银行对于提价和新设立的收费项目不仅应向银监机构报告,还应向央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一国有银行的内部人士告诉早报记者,如果如此,和以前相比,银行想要提价或新设立服务项目会难得多。

  《暂行办法》只是粗粗规定,“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管理办法》则新增了银行提价方面的规定,并延长了新设立收费项目的公示时间。

  《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提价,应至少于执行前30天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示,必要时应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金融消费者。

  对于新设立的收费项目,银行应至少于执行前15天向负责本机构法人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向社会公示。

  根据《管理办法》,市场调节价的定价权限在总行,其根据市场情况、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考虑。

  银监会在9日明确提出,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现行合规的服务收费项目,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分别梳理排序,逐项列示服务名称、项目功能、适用客户、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于3月底前在总部网站上统一公布或印制手册发布。从4月1日起,一律按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变更。今后,在公布的价目中,属政府指导价序列的,若遇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再由法人总部及时对照调整;属市场调节价的,由各法人总部根据市场反应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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