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4 来源:东如信会展网 字号:【大 中 小】
答:在对各项所得的税收管辖权进行了划分之后,税收协定的缔约双方为了消除双重征税,特别规定对各自居民来源于缔约国对方并在缔约国对方缴纳了税收的所得,在计算国内应纳税额时,应通过免税、抵免或扣除等方式处理在境外已纳税款。不同的协定即不同的国家对境外税收本国抵免的规定不同。在协定中一般将各自国内法所规定或承担的抵免方式直接列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税法、抵免法。抵免法中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 我国对本国居民采取全球所得征税的管理办法。对中国居民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及已缴税款,在计算国内应纳税额时,按抵免法予以抵免。有些协定仅规定直接抵免,即仅对取得的所得被予征税部分给予抵免。有些协定列有间接抵免的规定,即除对我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股息被予征税的税额给予抵免外,还对该项股息所含对方国家居民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给予抵免。但必须是在参股对方居民企业10%以上的情况下给予间接抵免。个别协定也列有饶让抵免的规定。即中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如对方国家给予减税或免税,回国仍按抵免法视同已征税给予抵免。(具体见下表) 我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关于抵免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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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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