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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颁布行政驱逐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实施条例

2012-3-12 来源:东如信会展网 字号:【

  2009年2月20日,俄罗斯颁布“关于俄罗斯边防机关行政驱逐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实施条例”。为便于拟赴俄或旅居俄的中国公民了解该条例,特将其中部分条款摘译如下,仅供参考。

  关于俄罗斯边防机关行政驱逐外国公民或

  无国籍人的实施条例(摘译)

  一、总则

  1、本条例规定俄边防机关或其下属机构行政驱逐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以下统称外国公民,另有规定除外)的统一程序,上述机构(以下简称边防机关)的公职人员负责处理违反行政法规的案件和执行有关规定。

  4、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俄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准则,执行行政驱逐外国公民规定须注意:

  如没有驱逐所有外国公民的专门决定,禁止集体驱逐外国公民。

  二、边防机关行政驱逐外国公民的实施

  5、根据俄行政法第18.1条第2款和第18.4条第2款规定,如外国公民在入俄境时违反行政法规,作为法院裁定的行政处罚,俄行政法第23.10条第2款指定的边防人员可对外国公民进行行政驱逐。

  6、边防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由于外国公民违反行政法规而被处以行政驱逐的案件和执行行政驱逐外国公民的有关规定时,应遵循俄行政法。

  7、遇有俄行政法第18.1条第2款或第18.4条第2款所指违法情形而对外国公民采取行政驱逐处罚时,被授权俄边防官员可根据俄行政法第27.3条规定对外国公民实施行政拘留,并作拘留记录。拘留期限依照俄行政法第27.5条确定。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应使用俄语,应保障对不掌握俄语的被拘留外国公民享有翻译服务的权利,该翻译应按俄行政法第25.10条规定指定。

  被拘留的外国公民应关押在边防机关设定的专门处所或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按规定建立的专门设施里。

  为保障及时正确地审理对被拘留外国公民的行政违法案件,可采用俄联邦法规定的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其他措施。

  8、如发生俄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情况,本条例第7条指定的边防人员应将外国公民被行政拘留事通知该公民国籍国或常住国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关。应被拘留外国公民的要求,该通知应立即发出。

  根据边防官员审理结果做出行政处罚和追加行政处罚――行政驱逐外国公民的决定。

  行政驱逐外国公民的决定在行政违法案件审理结束后即告之被驱逐人,并将签过字的上述决定副本交被驱逐者本人。(俄行政法29.11条第1、2款)

  11、根据俄行政法31.3条规定做出行政驱逐外国公民决定的官员将该决定交被授权的边防官员执行。

  12、根据俄行政法32.10条规定,执行行政驱逐决定的途径如下:

  -- 将外国公民正式移交邻国当局代表,该邻国为驱逐目的国。

  -- 监督被驱逐外国公民自行经俄国境通行口岸离境前往来俄的上一国或国籍国。

  如俄与邻国间签署的国际条约未就被驱逐外国公民移交邻国当局代表问题做出规定,行政驱逐则在边防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驱逐前,外国公民可根据法院判决被关押在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处所或设施里。

  16、如外国公民不是在进入俄境时违反俄行政法18.1条第2款和18.4条第2款规定,以及当有权审理违法案件的边防官员遇有此类情况时,应根据俄行政法23.1条第2款将案件交由法官处理,由法官决定行政驱逐事宜。

  20、根据俄行政法31.3条第1款,由法官提出执行驱逐外国公民的决定。如行政违法案件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未被上诉或抗诉,则自决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交由边防机关主管官员执行;如被上述或抗诉,则自法院对上诉或抗诉做出决定之日起。

  22、为执行已生效的行政驱逐外国公民的决定,负责执行该决定的边防官员必要时应根据与俄外交部协商结果确定被驱逐人员出境后前往国家并采取措施安排出境事宜。

  23、如被驱逐出境的外国公民无身份证件,执行行政驱逐外国公民决议的边防人员应尽快向被驱逐人员国籍国或常住国的外交、领事机构申请为被驱逐人员出具身份证件。

  请求的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传的方式传给俄外交部地区主管司,以便于通过外交渠道协助办理身份证件。

  24、必要时,执行行政驱逐外国公民决定的边防官员可请俄外交部协助,通过外交渠道向相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构申请为被驱逐人员过境或入境国籍国或常住国办理签证。

  25、如被驱逐外国公民的证件办理被耽搁或发生其它防碍执行驱逐外国公民决定的情况,执行决定的边防人员可将相应材料送交法官审理延长外国公民在本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地点或设施里的拘留期。

  三边防机关执行行政驱逐外国公民决议的保障

  30、执行行政驱逐外国公民决定的边防官员在做出该驱逐决定后的一日内应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传方式将做出决议的信息通告俄外交部相关部门,以便该公民国籍国或常住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构能够获悉此信息。

  31、如法院裁定将被行政驱逐的外国公民拘留在边防机关的专门处所或由俄联邦权力机构按法定程序建立的专门设施中,执行行政驱逐外国公民决定的边防人员应在法官做出上述决定后一日内通过电子、传真或电传方式将外国公民被拘留在上述区域或设施中的信息通报给俄外交部相关局,以便该公民国籍国或常住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构能够获悉此信息。

  32、执行行政驱逐外国公民决定的边防人员,在被行政驱逐出俄境的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上做标记,注明根据1996年8月15日第114号“俄联邦出入境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禁止其入俄境。

  此外,根据俄政府2003年6月9日批准的第335号“关于签证样式及签证办理、颁发、延期、补发、注销程序和条件的条例”规定,边防人员注销被行政驱逐外国公民的签证。

  33、执行行政驱逐外国公民决定的边防人员,自执行上述决定起3日内,按部门法令规定的程序将禁止进入俄境人员的登记信息报给俄安全局相应的下属机构。

  同时,执行行政驱逐外国公民决定的信息应通过电子、传真或电传等方式通报俄外交部相关局以及联邦移民局,以便被行政驱逐的外国公民国籍国或常住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构能够获悉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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